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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上午,邯郸市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一种新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全面启动,2007年在主城区试行的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又称“新城合”)宣告结束。“居民医保”突破了主城区范围,面向全市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及报销金额均比原“新城合”提高,能更有效地解决普通居民“看不起病”的问题。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
据新出台的《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邯郸市城镇户口(不含户口在本市享有异地养老金人员、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主要包括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非在校居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用人单位城镇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且持有《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上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与“新城合”不同的是,“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也就是说每个城镇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必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缴费标准和报销标准都提高
《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1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纳3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3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纳120元。以上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足。
另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在校中小学生)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不需掏钱,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据介绍,与“新城合”相比,18周岁以下人员缴费标准未变,成年人缴费数额增加了90元。但是,所有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及报销比例也相应有所提高。
“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信息变更期限。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两种医疗保险“无缝”对接
邯郸市自去年在全省率先启动“新城合”以来,主城区参保居民近27万人,已有上万居民从中受益。去年12月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全国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因此邯郸市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居民医保”,实现与“新城合”的无缝隙衔接。
由于种种原因,“新城合”从2007年12月31日终止,而“居民医保”到目前才正式实施。为保障原“新城合”所有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居民医保”支付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今年10月份进行报名登记、全年费用征缴,从11月份开始正式报销全年医疗费。由此实现新旧两种保险自然有序对接。
当参保居民住院费用超过25000元时,若因家庭负担过重在住院期间急需报销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先行报销基本险,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跟踪监督,按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分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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